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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儿子属于唯一子女的,可以收养其他子女。前提是所收养的子女必须是合法收养的子女,收养行为合法有效应当经过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
所谓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的收养条件是:
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收养人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称送养人。
办理收养后,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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