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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它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当事人单纯就事故责任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只有在民事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可以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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