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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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