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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发现理由成立的,则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如果审查之后发现理由不成立的,则会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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