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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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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

2、考勤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不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规定期限内收集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收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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