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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无拖欠工资证明没关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无证明,分以下情形处理:
1、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期间内出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2、申请延长期限后仍然不能出示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3、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
4、用人单位拒绝出示拖欠工资的证据,承担不了后果。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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