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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救助工伤职工,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排除安全隐患;
2、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5、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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