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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离职年假的法律规定:
1、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当年度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本年度在用人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本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需要折算相应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时一并结算。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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