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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扣押车辆取回流程如下:
1、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将车取回。
2、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将车取回,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将车取回。
车辆扣押时,车辆保管应注意的问题有:
1、如案件复杂,处理时间较长,所扣车辆不应露天保管,防止时间长,车辆部件经风吹日晒雨淋造成锈蚀,应停放于车库内保管。
2、如冬季扣押车辆,应放清发动机水箱中的冷却水,防止机体在严寒中冻列造成损失。
3、注意防火防盗,张贴封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案件承办人应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扣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有关费用在结案时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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