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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离婚诉讼中应诉时,答辩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首部
1.标题:“离婚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写明案由,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
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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