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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愿意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对方不愿意,一般来说,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属于双方自愿支付并已经实际使用的,没有约定的视为赠与,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支出金额较大,导致一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处理,可以要回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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