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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上海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享受98天的产假外,一并可以享受60天的生育假,同时新增新婚夫妻的婚假(10天)和配偶的陪产假(10天)。
关于上海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1)单胎顺产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2)剖腹产、第三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
(3)晚育假增加30天;
(4)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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