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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出具离婚判决书,解除婚姻关系后可以办理分户,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持户口簿、离婚判决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当事人应当填写户口迁移证,将户口从原户籍档案里注销。携带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的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无住房的,可以凭借迁移证将户口落在社区集体户口或者当地人才市场。
(2)一方不愿交出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另一方可直接按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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