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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在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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