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庭审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孙华璞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孙华璞宣布:“针对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关于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未使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
(三)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所提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张文中、张伟春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现场
审判长孙华璞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款、第22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和第445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四、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五、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2006年12月7日,张文中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随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张文中案。
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辩方和检方的意见。张文中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无罪。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案再审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
2019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场“部长通道”开启,多位部长亮相“部长通道”,接受集体采访。
财新周刊记者:去年最高法院审理张文中案件等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我想请问您,今年最高法院是否依然会纠正一批涉产权、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您方便透露更多信息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去年以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的部署和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加大纠正冤错案件的力度。“张文中案”是一个标杆性的案子,在十年前,他被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在去年的5月31日,被宣告无罪。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狠下工夫。我们要坚持最新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我们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我们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我们将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上下更大的工夫。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还有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别的犯罪案件,我们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的这一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因为政府换届、领导更换而发生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将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要在排查、督办,信息甄别上下更大的工夫。在这一方面我们将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绝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绝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绝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的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
第四,我们要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的工夫。我们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来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的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我们将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的工夫。我们将依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我们将扩大、尊重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用当事人的权益来制约、监督审判权;我们将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保护捍卫民营企业家权益和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5858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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