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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者未满30周岁收养子女的;收养者是无配偶的男性且与被收养的女性年龄差不够40岁的;收养人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以上均可认定为是无效的收养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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