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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离婚后妻子没有权承租前夫的公房。前夫是公房的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租赁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没权处分公房,所以自然不能决定妻子是否有权承租。对公房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地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使用,承租方对另一方可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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