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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资公司注册应当由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相关文件材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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