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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不是一种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阶段,是指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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