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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应该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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