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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部分债权转让原借条复印件经过核实的有效。复印件属于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明力,但是它的效力也不因为是间接证据而完全被否定。在法院的审判过程当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借条的原件就可以属于直接证据,复印件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什么其他证据可以使用的情况之下,复印件是效力最高的证据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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