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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抵押质押留置的清偿顺序为先是留置权,之后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押,最后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押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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