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要约收购的申报地点是其股份托管的证券交易场所。且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依法向证监会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并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该要约有关的全部详情,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