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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发票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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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几个文件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但应开具普通发票;(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开具普通发票;(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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