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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的,确认为劣药:
1、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2、遭受污染的药品;
3、药品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
4、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
5、药品超过有效期的;
6、在药品中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等。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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