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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认定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
二、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干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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