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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于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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