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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后在15日至60日可以取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有特殊情况需上报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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