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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质权和抵押权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果有多个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再清偿质权,以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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