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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效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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