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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公司给部门经理“干股”是合法的。但若该行为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产生的除外。且若因此产生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干股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民间一般认为是只享受分红的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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