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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公司法》遗失公告的时间一般为六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的异议就是宣告遗失物作废,并进行补办。若是公章遗失,被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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