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条评论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问题解答: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属于一种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该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