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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拍卖公告一般不属于要约。民法典规定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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