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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予赔偿。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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