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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恶意磋商导致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致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进行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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