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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乙肝孕妇不能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乙肝疾病,也不能因此而辞退,国家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二(一)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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