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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先行调解原则,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回避原则,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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