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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数量标准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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