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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使用费不可以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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