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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商标异议期的计算办法:首先初步审定公示期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可提出异议;其次提出异议之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再次若对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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