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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原异议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中,应准备的答辩材料包括答辩材料目录、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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