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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诉或者检举,由有关机关给出答复或自行改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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