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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
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
2、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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