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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或由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主动申请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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