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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书,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当事人对于委托的事项进行变更的场合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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