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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由合伙人的代表或者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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