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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特征如下:目的上具有盈利性,冒名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行为上有隐蔽性,在文字作品上签署他人的真名或笔名,以达到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的目的;侵权对象的特定性,一般侵犯的都是知名作家的或热销作家的著作权;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形式上的正式性,一般消费者往往非法区分。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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