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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应当向未足额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追偿,追偿的金额应当限于承担的份额。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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