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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人事仲裁裁决不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的行政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而人事仲裁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二者的裁决事项不同,进行裁决的机关也不同。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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